1.中國人民銀行為規範貨幣識別和偽造貨幣的收集和識別,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對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懲治犯罪破壞金融秩序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和國對人民幣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壹般原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貨幣的識別和偽造貨幣的收集和識別,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懲治犯罪破壞金融秩序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和國關於人民幣管理的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存取款、外匯等業務的貨幣識別和偽造貨幣,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及其授權身份識別機構(以下簡稱身份識別單位)確定貨幣真實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
1. 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外幣是指在其他國家(地區)流通的法定貨幣,可以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土內訪問和交換。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國家(區域)貨幣管理局不發布的媒介,模仿貨幣的外觀或理化特征,足以使公眾誤解,並可行使貨幣功能。 假幣包括假幣和改幣。 假幣是指在模仿真實貨幣的圖案、形狀和顏色時,以各種方式制造的假幣。 可變硬幣是指在真實硬幣的基礎上,使用修補、發現、擦除、修補、移位、再印等各種方法,改變真實硬幣的原始形式。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認定,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判斷貨幣真實性的行為。
2. 本辦法所稱“托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過程中,通過法律程序,強行扣押偽造貨幣。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鑒定單位根據沒收人或者沒收偽造貨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托收單位)的申請,對沒收偽造貨幣的真實性作出裁定。 本辦法所稱“假收據”,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過程中,以假幣為實際貨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過程中向客戶支付假鈔的行為。 第五條個人或者單位自願將假鈔交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