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執行轄內中央銀行的資金、存款準備金、再貼現、利率等有關貨幣信貸政策。
(三)監督管理轄區內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四)監督管理本地區的黃金市場,監督黃金制品的進出口。
(五)監測轄區系統性金融風險,協調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政策,查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六)負責轄區和廣東省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金融市場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七)建設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管理行業信用,推進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八)做好貨幣發行管理,確保廣東省人民幣正常供應和流通。
(九)管理廣東省國家和地方國庫業務。
(十)組織實施支付結算法律、行政法規、制度和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單項管理辦法,組織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壹)組織協調廣東省反洗錢工作,監督檢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控和可疑交易調查。
(十二)負責廣東省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的統計、管理、預警和分析;負責廣東省的往來賬戶管理;負責廣東省資本項目管理;依法檢查廣東省內機構和個人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外匯市場運行秩序,分析預測外匯市場供求形勢,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政策建議和依據;規範廣東省外匯賬戶管理;承辦國家外匯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管理廣東省國庫業務、科技和保密工作。
(十四)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人事、內審、黨務等工作。
(15)承辦總行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