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級機構(以下簡稱“各級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超過65,438+0年,單位價值超過2,000元,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物品為低值易耗品。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固定資產產權屬於總行。各級事業單位應當在其所在地辦理固定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條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資產;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反映固定資產的狀況;實物固定資產的綜合管理;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六條固定資產管理的原則是:明晰產權,核實家庭財產;節約資源,充分利用資源;規範經營,保全資產;帳中核算與事實相符。
第七條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的分類和計價;固定資產的購建和調撥;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的處置;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八條固定資產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制度。
總行制定統壹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進行綜合管理。
各級事業單位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上級機構應當對下級機構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並對所轄固定資產進行匯總和反映。
第九條固定資產管理職責分工:會計財務部是固定資產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年度固定資產購置計劃,組織固定資產價值核算,辦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審批固定資產處置,反映固定資產情況;物業管理部負責固定資產的驗收、登記、保管、維護、盤點、報廢等實物管理;物業使用部門負責按照物業管理規定管理本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
第十條固定資產的購建、調撥和處置,應當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