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發生了重大變化。中國成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商業銀行的日常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對中央銀行負責。為保證人民銀行履行中央銀行的職責和國家貨幣政策的執行,人民銀行保留對商業銀行現場檢查的九項權利,同時還擁有監督權和建議權。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有必要建議銀監會對有關銀行進行檢查監督,銀監會必須在30日內給予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壹)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人民幣管理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
(八)執行清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決定的特定用途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