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換匯沒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屬於非法行為,未通過有經營外匯權的銀行而私下交易外匯在法律上稱為“逃匯”的違法行為。《外匯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對於妳說的這種違法行為,該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逃匯行為,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強制收兌,並處逃匯金額3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