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銀行服務如下: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付公眾的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代理和商業交易融資;
C.融資租賃;
D.所有支付和匯款服務,包括信貸
卡、信用卡和借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保證和承諾;
F.自行或代客戶進行外匯交易。
(1)除以下情況外,不作任何承諾:
提供和轉讓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商相關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軟件;
(a)至(k)中所列的所有活動的咨詢、中介和其他輔助服務,包括信貸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的研究和建議、收購建議以及公司重組和戰略制定建議。
(2)沒有任何限制
(3) A .地理限制
對於外匯業務,從加入時起沒有地域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將按照以下時間表逐步取消地域限制: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從加入時起開放;中國入世後1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入世後2年內,開通濟南、福州、成都、重慶;入世後3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入世後4年內,汕頭、寧波、沈陽、Xi安開放;中國入世後五年內,所有地域限制都將取消。
(1)不限。
(2)沒有任何限制
(3)除地域和客戶限制外的本幣業務
家庭限制(列在市場準入欄中),外部
中國金融機構可以與外商投資企業合作
行業,非中國自然人,中國自然人。
和中國企業做生意,壹個都沒有。
案件審批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沒有
有限制。
對於融資租賃服務,將允許外資融資租賃公司與內資公司同時提供融資租賃服務。
B.客戶
對於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自加入時起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無客戶限制。對於本幣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加入後2年內向中國企業提供服務。中國加入後5年內,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向中國所有客戶提供服務。獲準在中國壹個地區經營本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向位於已開展此類業務的任何其他地區的客戶提供服務。
C.營業執照
中國金融服務部門對業務經營的批準標準只是審慎的(即不包括經濟需求測試或對營業執照的數量限制)。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5年內,應取消對外資金融機構的所有權、經營和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限制措施,包括有關內部分支機構和營業執照的措施。
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外商獨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壹年年末總資產超過6543.8+000億美元。
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
-在提出申請前壹年年底,其總資產超過200億美元。
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
-提出申請前壹年年末總資產超過6543.8+000億美元。
經營本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資質如下:
-在中國開業滿3年,申請前連續2年盈利。其他的,沒有限制。
(4)除橫向承諾中的內容外,不作任何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