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應用
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當直接向承擔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提交申請材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采用紙質形式。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開戶原因、幣種、賬戶最高金額、用途、收支範圍、服務期限、擬開戶銀行及其所在地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境外賬戶使用的內部管理制度;
(4)上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壹致性時需要補充的材料。
從事境外工程承包業務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相關工程合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時,除上述文件、資料外,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IC卡和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註冊資本已繳足的驗資證明。
(二)受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分局(塘沽中心支局)經常項目管理部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並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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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五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審查和決定
1.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分局經常項目管理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真實,符合規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2.外匯局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向上壹級外匯局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