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處現金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根據《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 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開拆、交付、投遞、轉移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 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三) 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四) 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
(五) 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規定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的;
(六) 未經海關批準,過境人員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的。
擴展資料對屬於下列特殊情況之壹的,出境人員可以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1.人數較多的出境團組;
2.出境時間較長或旅途較長的科學考察團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或金融動亂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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