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走出去”戰略的演變
在“走出去”戰略中,不僅包括對外投資的內容,還包括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內容,以對外投資為主要內容。當時提出的“走出去”戰略,鼓勵三類對外投資。“促進出口”、“獲取資源”、“技術進步”是當時實施“走出去”戰略的主要原因。在“走出去”戰略的內容中,提出了“完善服務體系”和“規範外資監管”兩大實施手段。隨著時間的推移,在戰略目的上,2006年通過的“十壹五”規劃將境外加工貿易從“促進出口”改為“促進產品原產地多元化”。在“十二五”規劃建議中,首先,不再提及對外資的支持體系或促進體系;其次,不再提“走出去”的戰略目的,而是強調“按照市場導向、企業自主決策的原則,引導各類企業有序開展境外投資合作”。這些變化意味著,未來的“走出去”戰略,除了上述加強服務外,還將開始向放松管制或投資自由化的方向發展。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審批和管理制度的演變
現行境外投資審批管理制度是根據2004年7月16日通過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2008年8月1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確定的。前者確立了境外投資管理由審批制向核準制轉變,明確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商務部負責境外企業核準。後者確立了外匯管理由強制結售匯向自願結售匯的轉變。本文主要討論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外管局的審批和管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改委於2004年6月9日發布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不僅詳細規定了核準程序和條件,還進壹步細分了核準權限。
在此之前,所有中方投資1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必須經國務院或相關部委批準。新辦法在壹定程度上下放了審批權限。但相對於企業的自主投資決策,審批權限的下放是有限的。只有央企的小額投資才有真正的投資自主權,不需要審批。對於地方企業的小額投資,審批權限只從國家發改委下放至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此外,考慮到對外投資的財務損益,企業本身應該負責,NDRC只負責項目的投資方向和合規性。因此,新辦法不再審批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只審批項目申請(之前有兩個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可見,新辦法在審批內容上確實有更大的合理性。
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政策的演變——鼓勵政策
中國鼓勵海外投資的政策經歷了兩個階段。壹個是1998以來的壹系列財政支持和鼓勵措施,壹個是2006年以來國家發改委提出的框架性鼓勵政策。
財政支持和鼓勵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壹,自1998以來,國家開發銀行已經與其他國內外機構建立了三個產業投資基金和壹個發展基金。其次,自2000年以來,中國政府已連續推出四項政府專項基金,以促進海外投資。三、2004年6月5438+10月,國家發改委、中國進出口銀行頒布《關於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資專項貸款,享受出口信貸優惠利率。2005年8月,為促進非公有制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商務部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下發了《關於實施出口信用保險特別優惠措施支持民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通知》。政策性金融機構在促進外國投資方面確實發揮了壹些實質性作用。但從目前來看,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已經充分,而對中小項目的支持力度仍然不足。
此外,2006年7月5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了鼓勵類和禁止類境外投資項目。對於鼓勵類境外投資項目,國家在宏觀調控、多邊和雙邊經貿政策、外交、金融、稅收、外匯、海關、資源信息、信貸和保險以及雙邊和多邊合作、外事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對於禁止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不予批準,並將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具體的扶持政策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