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違法可以投訴協商解決,也可以走國家賠償程序。對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如不服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然,也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嚴格執法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要求執法人員公正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二是要求執法人員盡職盡責,敢於糾正違法行為並依法懲處,不搞態度執法、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做到有違必糾、有違必罰、懲處有理有據。
公安派出所違法辦案的,可以向上級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舉報。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所以如果警察暴力執法,可以向上級機關、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機關投訴。警察在參與暴力執法時,也需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相關部門維權,必要時申請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第十二條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