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和中長期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各個時期政府重要決策及其實施情況;
(三)政府領導成員的職責、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四)政府機關各部門的職能、職責、權限;
(五)政府機關各部門的辦公制度、廉政制度;
(六)行政機關和公用事業單位的辦公地址、電話號碼,工作人員辦公所佩掛的牌號;
(七)辦理各種證照的條件及程序;
(八)征收各種稅收的稅類、稅種、稅率以及征收程序;
(九)社會治安、交通、市容、衛生等方面的行政規章及有關規定;
(十)辦事的期限;
(十壹)社會和群眾普遍關註的其他政務活動內容。第八條 下列政務活動內容,經過壹定的程序,應在規定的單位、部門內公開或視需要在社會的壹定範圍內公開:
(壹)政府某些重要決策的醞釀情況;
(二)政府機關各部門在工作與自身建設中需要在壹定範圍內說明的情況、困難和問題;
(三)政府機關各部門工作人員受行政獎、懲情況;
(四)人事部門錄用、選拔幹部的標準、人選、考核和選拔結果;
(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
(六)重要的生產資料、緊俏物資、指令性計劃指標與配額、生產項目等方面的分配和安排;
(七)政策性較強的信貸、外匯額度、財政周轉金與各種專項獎金及罰沒錢物的使用,本單位預算外自籌經費的收支;
(八)稅收減免優惠規定,個體戶稅收的征收;
(九)土地的規劃使用,需建項目的報批;
(十)各種承包投標;
(十壹)進出口物資或物品許可證、放行證和配額;
(十二)移居港澳或國外以及赴國外、港澳人員的審批;
(十三)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指標分配,招生、招工、招幹、轉業、復退軍人安置,大中專畢業生的分配;
(十四)機關與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系;
(十五)機關建房分房;
(十六)其他為社會和群眾所關註的政務活動。第三章 政務活動公開的方式第九條 新聞報道的方式:
(壹)市政府的決策性例會和其它重要的政務活動,按規定的程序,通知新聞單位參加采訪並進行報道;
(二)市政府新聞發言人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行政務活動的新聞發布會;
(三)市政府領導成員或機關部門的負責人就重大政務活動和群眾關註的事務,舉行記者招待會,或在電臺、電視臺發表演講;
(四)市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規章,在報紙上刊登。第十條 書面通報的方式:
在壹定範圍內公開的政務活動,可以文件、信息、內部刊物的形式,經批準後擴大發行,讓非當事機關、部門、單位、團體和有關人員了解。第十壹條 掛牌、張貼、出書的方式:
(壹)市政府機關各部門的工作人員,應佩掛工號標誌上班;
(二)機關部門的辦事制度和廉政制度,應在本機關、部門的接待室、值班室或辦公室內張貼、懸掛;
(三)市政府每年的政務要況,編纂出版《廣州概況》,公開發行。第十二條 聯席決策的方式:
(壹)市政府常務會議,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亦可根據議題討論的需要,邀請壹些民主黨派、專家、學者或某方面的代表人士列席;
(二)市政府領導成員辦公會議或專題工作會議,可視情況擴大與會人員範圍;
(三)市政府領導成員與同級各套領導班子聯席會議,研究有關政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