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不同:支票和商業匯票是企業,銀行匯票是銀行。
付款方式不同:支票和銀行匯票是見票即付,商業匯票是指定日期。
面值不同:支票和商業匯票金額確定,銀行匯票金額實際結算。
使用範圍不同:支票同城使用,商業匯票同城或異地使用,銀行匯票異地使用。
有不同的類型:支票可以轉讓和現金,票據只能轉讓和接受利息。
發行起點不同:支票和商業匯票沒有起點,銀行匯票起點在500元。
承兌期限不同:支票10天,銀行匯票1個月,商業匯票6個月以內。
背書轉讓不同:匯票可以背書,但支票轉讓可以用現金。
掛失和止付是不壹樣的:支票和商業匯票可以,銀行匯票不行。
信用則不同:商業票據低,支票高,銀行票據高。
擴展數據:
支票記錄項目的分類
支票中記載的項目包括:絕對項目、相對項目和非法項目。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出票人可以授權補充票據的形式記載兩個絕對項目,包括:支票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在補充票據制作前不得使用。
(1)絕對項:①註明“查”字;②無條件支付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⑤發行日期;⑥出票人簽名。這是票據法中的壹項必備條款。如果缺少某壹項,票據無效。
(2)相關事項: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地)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地、住所、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意思是《票據法》規定應記錄而未記錄。如果沒有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定推定,不導致票據無效。
(3)非法定項目:①檢查的目的;②合同號;③約定違約金;(4)法院的管轄權等等。非法定項目對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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