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新聞資訊、音像節目、出版、文化產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電子商務發展遵循政府推動、企業主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依法規範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子商務推進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電子商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電子商務發展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
商務、發展改革、財政、科技、交通、工業和信息化、旅遊、教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電子商務的促進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培育和引導電子商務行業組織實施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其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維護電子商務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推廣與服務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大數據管理、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行政部門加快智慧政務建設,提升行政服務能力,享受政務數據,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務。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有影響力的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區域總部、運營中心、結算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和服務中心。
按照規定對國家級和省級電子商務示範基地、示範企業和重點園區給予獎勵和資金支持。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企業申請國家級和省級R&D平臺認定,並按規定給予資金支持。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各類政府財政資金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的作用。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統籌安排電子商務項目和快遞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優先保障重大項目用地需求。
促進電子商務園區和快遞物流園區協調發展,形成產業集聚效應,提高區域輻射能力。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網絡等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深化物聯網應用,構建覆蓋城鄉、服務便捷、高效暢通、技術先進的信息通信基礎設施體系。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優勢工業企業電子商務網站轉型為行業電子商務平臺。鼓勵建材、服裝、副食品等傳統行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營銷渠道,加快向需求導向、線上線下融合轉型。第十三條支持統籌建設農村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立農村電子商務標準化體系,促進農業生產經營與市場需求有效對接,加快發展農村電子商務,發揮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
加快建立和完善本市地理標誌產品技術標準體系和產品質量保障體系,加大地理標誌產品網上宣傳和銷售力度,拓寬本市特色農副產品國內外銷售渠道。第十四條支持電子商務在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等公共領域的應用,擴大電子商務在餐飲、物流、交通、旅遊、教育、醫療、會展、廣告、智能家居等票務、房地產、人才等中介行業的應用。第十五條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大型倉儲中心、物流快遞中心和配送中心,完善物流快遞通道節點,構建統籌城鄉的電子商務快遞物流網絡。鼓勵建設現代化、標準化、智能化倉儲設施,發展倉儲配送壹體化服務。
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臺和智慧物流示範基地建設,提高電子商務物流信息化建設水平,實現本市物流與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市特點的智慧物流信息系統。
鼓勵引進國內外知名電子商務物流企業,提高電子商務物流企業供應鏈協調能力。第十六條支持和推進電子商務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工程建設,實現電子商務數據的交換、匯總、分析、處理和應用,建立反映電子商務運行狀況的綜合指標體系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健全和完善電子商務人才吸引、培養、使用、流動和激勵機制,發展電子商務人才公共服務體系。鼓勵引進電子商務創新人才,開展電子商務商業模式創新和技術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