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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清關的外匯管理政策

為擴大對俄投資吸引力,保證經濟領域投資的持續性,減少外匯流失,俄政府與俄聯邦中央銀行先後頒布了《俄聯邦銀行業發展計劃》、《外匯調節與外匯監督法》、《打擊金融領域非法洗錢活動法》修改議案、《不誠信貸款組織法》等多項法案,在俄金融領域外匯市場的宏觀調控方面推行了壹系列改革措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加強對進出口活動的外匯管理

1、出口收匯:1994年俄開始對出口商的外匯收入情況進行全面監督和檢查。經營外貿業務的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將出口商的出口收匯情況傳給外匯監控系統的計算機中心,該中心立即與原已儲存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對,檢查出口商是否有隱匿外匯收入的行為。為防止資本外流,98年金融危機以後,俄對出口貿易的支付方式進行了嚴格限制:只有在出示100%預付款證明或已開立出口商品海關價值全額信用證後,出口商品方可出境。1999年初,俄央行還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出口收入的50%通過授權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出售,25%的外匯收入直接交售給中央銀行。

2、進口付匯: 98年金融危機以後,俄進壹步加強了對進口貿易的管理,禁止以商業信貸和預付款的方式將資金匯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進入海關監管區的通知後或進口商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下,銀行方可進行支付。1999年初,俄央行規定,俄進口商在向國外預付進口貨款時,必須在負責匯付的銀行存上等同於貨款的盧布款,待其提交貨單證後,方可被退還盧布款。2001年1月,俄開始實施《對進口商支付外匯實行監督的制度》,擴大了對在進口活動中使用外匯的監督範圍,不僅可以監督支付外匯的出口合同,而且可以監督以盧布和票據進行結算的各種出口合同,俄政府正在計劃將外匯監督擴大到轉口業務和臨時進口業務。

(二)實現經常性項目的盧布自由兌換

自1996年6月1日起,俄羅斯開始承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關義務,實行經常性項目的盧布自由兌換政策,但這並不意味著盧布在國際結算中已成為完全自由兌換貨幣,俄政府仍將在與資本流動有關的業務方面實行國家外匯調節和監督措施。

(三)實行有管理的盧布匯率政策

1998年8月金融危機爆發以後,俄中央銀行放棄了“外匯走廊”,實行有管理的自由浮動匯率政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俄央行在確定官方匯率時不僅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同時還要考慮國家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差額、國家黃金外匯儲備及通貨膨脹水平等綜合指標,此外還通過采取提高商業銀行客戶存款的儲備率、發行央行債券、調低再貸款利率等措施來穩定盧布匯率;另壹方面,雖然俄羅斯已取消專門匯市,所有外匯交易商在早市和午市上均可按普通匯市的規則自由買賣外匯,但俄政府對統壹後的外匯交易市場還存在較強的行政幹預作用。

(四)建立準備金制度

98年金融危機以後,俄央行規定,俄各銀行與在避稅區註冊的俄羅斯公司進行業務時必須建立準備金,其數額不得少於每項業務額的50%。

(五)限制出境攜匯額度

由於近年來俄外貿大量順差,外匯流失嚴重等原因,俄政府於2003年12月頒布了《外匯調節與外匯監督法》,對自然人攜帶外匯現金出境做出新的規定:“如自然人壹次攜帶出境的外匯現金額不超過3000美元以下者,無需填寫海關報關單;如攜匯額在3000-10000美元者,必須填寫報關單,不必提供銀行攜匯出境證明;如攜匯額高於入境申報金額並超過10000美元者,不允許出境,超出金額可通過銀行匯往境外。”

據俄媒體報道,俄政府較從前放寬自然人攜匯出境額度,是因為考慮到過低限額會影響“國際倒爺”的生意,從而影響俄低收入者的生活消費等因素。俄政府此舉,還將在壹定程度上避免外匯大量流失和外匯儲備急速下降。

(六)外匯匯款制度

1996年6月,俄央行取消了活期帳戶和匯款的外匯業務限制,企業可將存款兌換成外匯,並根據進口合同匯往境外,銀行收取壹定匯出費用。在俄企業售後所得盧布可以自由兌換成美元,但要交納0.5-1%銀行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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