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在1996年6月17日發布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章第三款規定,上年末凈資產為五億元以上的證券經營機構,作為承銷團中主承銷商的,包銷金額不得超過壹億元。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同時承銷四只或四只以上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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