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工作,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部組織(以下簡稱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按照規定的職責實施審計監督、評價、提出建議、督促審計整改、開展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的活動。第三條內部審計是加強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環節。第四條內部審計工作應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貫徹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有查必查、有發現必查、有整改必查、有改進必查、有協調必查。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將內部審計工作納入政府績效、法治政府等相關考核評價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第六條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落實相關內部控制規範,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工作,發揮內部審計在規範管理、防範風險、完善治理中的作用。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內部審計工作的第壹責任人,負責研究部署內部審計工作,落實內部審計整改,加強內部審計人員力量和工作經費保障。第七條教育、公安、交通、衛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以下簡稱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管理或者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八條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第九條內部審計協會在審計機關的指導下開展業務工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專業規範,提高內部審計專業水平。第十條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按照整體智能化的要求,推進內部審計數字化改革,提高審計監督的準確性、應用場景的智能化和監督力量的協同性,促進審計成果的有效利用和成果的享受。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第十壹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督促本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重大決策部署、財務收支和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內部管理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等情況;
(三)向本單位報告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發現的重大損失、重大風險和違紀違法線索等重要事項;
(四)監督審計整改工作的實施,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實行清單管理;
(五)統籌運用內部審計成果,加強與內部紀檢等監督的協調;
(六)加強與審計機關的合作與協作,實施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協作;
(七)推動建立和完善智能化審計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系統的內部審計機構除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研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的內部審計指導意見、內部審計工作準則和操作規程。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建設。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單位應當明確承擔內部審計職責,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1)具有5個以上下屬獨立核算單位或年度財務收支和財務收支規模(含下屬單位)6543.8億元以上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註冊資本65438+億元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控制的5個以上子企業,以及參照國有企業管理的集體企業;
(3)省級以上開發區(園區)。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建立健全與內部審計全覆蓋和常態化審計監督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工作體系;有子公司的國有企業在企業集團總部設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應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