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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的三個標誌

法律分析:鑒於20世紀80年代初國際債務危機給銀行業造成的巨大損失,為統壹各國風險資產的計量標準,消除不公平競爭,加強國際銀行體系的穩定性,BCBS於7月通過了《關於統壹國際銀行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1988,該協議強調了資本充足率的標準和意義,建立了全球統壹的銀行風險管理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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