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級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或者六十日。如果造假屬實,各方面都符合立案標準,就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立案必須滿足的條件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存在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如果他的行為只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比如,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無責任人實施的,或者是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履行公務而實施的有益於社會的行為。再比如盜竊不符合當地盜竊罪刑事立案標準,這個不能立案;
3.屬地管轄權。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規定的,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普通程序審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立案後,法院會根據庭審程序安排庭審時間。如果超過六個月還沒有立案,可以聯系受理案件的法院了解流程。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49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規定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並在期限屆滿七日前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六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詢問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扣押人、檢舉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簽名、按指印。必要時,應對該過程進行記錄和錄像。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