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期確認法是指將未實現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理由:在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企業應分期確認收入。如果壹筆外幣購銷業務的發生日和結算日屬於兩個會計期間,那麽在報表編制日和結算日,匯率變動對交易涉及的外幣應收應付賬款的影響也應分別屬於兩個會計期間。因此,為了反映跨越兩個會計期間的匯率變動的實際過程,外幣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的外幣金額應按各期末的期末匯率調整為記賬本位幣,並在當期確認。
2.遞延法是指未實現的匯兌損益反映在“遞延匯兌損益”科目,遞延到以後各期,然後在外幣賬戶結算時轉入當期。原因:匯率變化不可能總是單向的。在匯率反向變動的情況下,上期期末確認並計入上期匯兌損益的未實現匯兌損益,本期不能實現,扭曲了企業前兩個會計期間的損益。因此,當外幣應收款和應付款的外幣金額按會計期末的期末匯率調整為記賬本位幣時,匯率變動產生的未實現匯兌損益不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應遞延至下壹會計期間結算。
2.匯兌損益也稱為匯兌差額,是匯率波動的結果。企業在進行外幣交易、匯兌業務、期末賬戶調整、外幣報表折算時,將不同幣種或相同幣種不同平價的匯率核算產生的差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簡單來說,匯兌損益就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中,由於采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