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收匯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原件和退稅復印件。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4)商業發票原件。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稅務機關統壹制定的出口發票,並加蓋公章或專用發票;其他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發票必須加蓋企業發票專用章。
(5)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應具備銀行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字樣及相應核銷單編號等必備要素),異地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應加蓋收匯地外匯局“出口收匯核銷監管專用章”確認的備忘錄。
2.收匯核銷按照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出口的貨款辦理;
(1)企業收匯核銷手冊。
(2)將第2、3、4、5點的單據全部核銷。
(3)海關註冊手冊、企業合同、外貿部門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3.來料加工出口收入抵減余額核銷:(僅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每次申請抵減余額核銷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書、海關進出口登記手冊、進出口合同(以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和海關備案為準)。
(2)收匯全額核銷中1、2、3、4、5點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和企業外匯核銷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