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部門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將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因此,如2月出口的貨物應在出口日期之日起90天內申報“免、抵、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