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