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壹:配置外幣資產
高凈值客戶的生活日趨國際化,投資日趨國際化,他會有很高的外幣資產需求。其實跟高凈值客戶溝通,他會告訴妳,家人在美國也拿到美國綠卡,第三代取得了美國國籍,希望給他們留錢,兩個小孩在20歲的時候各拿到100萬美元作為孩子的教育金。
為了實現對孩子的這樣壹個愛與傳承,由於中國可換匯額度的嚴格管制,每人每年5萬美金的額度,意味著我和愛人每人每年可換匯10萬美金,意味著他要去攢夠這200萬美金的教育金,要高達20年的 準備期才能用滿這些外匯額度,而且是在沒有其他外幣用途的情況下,專款專用,20年才能實現這個目標。因為高端客戶他的生活越來越國際化,越來越多的家庭成員國際化,所以說越來越多的外幣資產提上了他的投資日程。
為什麽說買海外保險能實現外幣配置呢?海外保單的幣種要麽是港幣,要麽是美元,港幣和美元是聯匯制,不會有大的相對匯率浮動,幾乎有95%的內地居民買的都是美元保單,因為他們有這樣壹個現實的外幣需求。
原因二:免征遺產稅
我們發現,從2000年推出遺產稅草案開征,就有壹個明顯的政策暗示“劫富濟貧”。在任何國家都壹樣,越來越多的富裕人群在擔心這壹點。雖然沒有正式實施,在近些年的兩會期間,關於遺產稅開征的呼聲也是越來越高。甚至有學者建議在深圳進行開征遺產稅的試點。鑒於這壹點,越來越多的富人也意識到,如果不做好相應準備的話,未來很有可能自己的資產要被開征遺產稅,會有很大壹部分錢變成政府資產。
請註意,絕大多數國家的遺產稅的法案中,都會有相應的規定:遺產稅追溯期。遺產稅開征的前五5或前3年,有資產轉移的跡象和動作,都將面臨遺產稅追溯期的考查。所以,更需要有錢人考慮在這個法案正式開始之前,提前做好相應的規劃,防止自己的錢因遺產稅而縮水。
原因三:債務避險
學過相應的法律規定就知道,保險公司給的後期的錢叫保險受益金,保險受益金不屬於遺產,不需要開征遺產稅。同時,也因為不屬於遺產,也不需要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之前傳統的觀點說“父債子償”,但父債子償其實在現行的法律中是不被接納的。父債子償只有壹個原因,那就是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如果父親沒有可繼承的遺產,那麽父債就不需要子償。鑒於這壹點,如果給孩子留的只有保單沒有其他可抵債務資產的話,因為他沒有可繼承遺產,所以說保險受益金不屬於已繼承的遺產及已繼承的資產,受益權大於債權。
高端客戶大多屬於專業精英人士或私營企業主,私營企業主在經營過程中,大部分靠債務杠桿撬動財務資產,不少人都會涉及很多的復雜三角債務。如果未來自己因身體等意外原因不幸去世的話,很容易產生壹些債務糾紛,會讓子女背上債務負擔。去買壹個大額保單,就成為了壹個債務籌劃功能。
原因四:藏富海外
傳統文化下,中國大陸居民普遍都有壹種藏富心理。因為本身特別有錢,但不希望讓別人知道,越來越多的“土豪”、“大咖”動輒資產上億、幾十億,但平時穿的像農民壹樣,極為樸素,不願招搖,也不想財富外露。
在國內,資產透明化也是分幾步走的。開始是對二代身份證的頒行。二代身份證裏面有壹個芯片,用二代身份證辦的任何事情,都在這個芯片中有相應的記錄,在國家的信息部門全都能聯網查到。即使妳丟過身份證去補辦,所有妳曾用身份證辦理過的所有信息全在裏面,無法銷毀也無法註銷,這是資產透明化的壹步。其次,去銀行存款從2000年以後要求必須實名制開戶。實名制開戶意味著錢是誰的就要存在誰的名下。那銀行存款又實現了透明化。
不動產登記條例開征意味著以後房產、地產也實現了透明化。監管最後要實現的,壹定是全面資產透明化。這是必要的,也是正當的。但人總是人,心理需要總是要被滿足。如何滿足藏富之心?富裕人群選擇高額保單,是壹個合適的方法。
原因五:低成本的海外類信托計劃安排
保單和信托其實有不少相像的地方,除稅收屬性方面,其結構特征和信托也可類比。海外信托的三方當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資產其實要轉移到受托人的信托資產名下,因為資產已經不屬於委托人,屬於信托資產了。信托資產是獨立於委托人資產和受托人資產的,所以說,資產名義上已經不是我的了,屬於信托資產。這也解釋了為什麽信托資產也不存在遺產稅的問題。
妳會發現很多富人包括明星都選擇了信托計劃的安排。比如梅艷芳、肥肥都為自己的家人選擇了信托計劃。但信托計劃的弊端也在近年開始顯現。比如:梅艷芳為母親留夠了足額的生活金,但母親仍然面臨被趕出出租屋流落街頭的慘狀。為什麽呢?梅艷芳的母親每月拿到這筆錢沒有作為生活費而是作為訴訟費告信托資產給她更多的生活費。高額的訴訟費擠占了她的生活費以至於她都沒有錢去用。
那其實買壹張保單就會不同,投保人買了壹張保單,作為保單持有人,這份保單就成了保單持有人的壹份資產,保單持有人去世的話,海外可以做保單轉讓,通過保單轉讓的方式把保單持有人變更為自己的子女,那子女就享有了保單的所有權。有了這份保單所有權後,那他其實可以選擇每年通過年金的方式拿出,要麽可以做保單貸款等安排,用其他更靈活的方式去處理這份自己的保單財產。
如果還考慮海外信托的管理費等交易成本,海外保單其實是更加靈活和低成本的計劃安排。
原因六:指定受益人可不限於法定繼承人
在國內,第壹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如果第壹順位繼承人在位的話,第二順位繼承人是沒有任何權利的。鑒於這樣壹個法律規定,在各大保險公司基本也這樣規定,那妳要指定受益人的話,需要妳來指定第壹順位繼承人。除非第壹順位繼承人都不在了,才可以指定第二順位繼承人。只有極個別的保險公司,可以指定第二順位繼承人作為保單的受益人。
在海外的話就不必受這個限制,指定到自己想要指定的人作為保單受益人,是受法律允許和保護的。通過這樣壹種安排,可以把資產轉移給自己想要轉移給的人。這也是富裕人士選擇海外保險的原因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