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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多長時間可以補充審核?

對未辦理進口報關手續的,銀行可要求企業在辦理完報關手續之日(即進口之日,下同)起40日內提供相應的報關資料,並根據該筆貿易的付匯金額在貨物貿易系統中辦理核銷手續。

補充說明:

2020年8月28日,外匯局發布《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其中第壹章《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第二節《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第十七條規定,銀行可通過以下方式在貨物貿易系統中辦理進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核查手續:

(壹)對已辦理進口報關手續的,銀行應在辦理貨物貿易付匯業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根據該貨物貿易付匯金額在貨物貿易系統中辦理核銷手續。

(二)對未辦理進口報關手續的,銀行可要求企業在辦理完報關手續之日(即進口之日,下同)起40日內提供相應的報關資料,並根據該筆貿易付匯金額在貨物貿易系統中補辦核銷手續。

(三)企業已辦理進口申報手續但因合理原因不能及時提供申報資料的,銀行在確認交易真實性、合法性後為其辦理付匯業務,並自企業辦理申報手續之日起40日內辦理核銷手續。如確實無法提供上述報關信息,銀行可在貨貿系統中記錄付匯業務。

(四)因貨物溢短少等合理原因導致貨物貿易實際付匯金額大於申報金額的,銀行在貨物貿易系統辦理核銷手續時應註明原因。

(5)因數據傳輸不完整導致進口報關單對應電子信息在貨貿系統中缺失的,銀行在確認交易真實合法後,可為企業辦理付匯業務,並可在貨貿系統中辦理核銷手續。如果貨貿系統中確實缺少進口報關單電子信息,銀行可以在貨貿系統中記錄付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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