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建稅營業稅7%;
3、教育附加營業稅3%;
4.企業繳納的稅額為2.5%。
海外:
為規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和國際航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 54 38+0]13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外國公司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和國際航運業對外支付管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壹、關於辦理免稅待遇
(壹)免稅待遇的對象
《通知》第四條所稱“納稅人可享受國際航運收入或所得免稅待遇”,是指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航運企業相互免除國際航運收入協定、航運協定及其他相關協定或換文(以下簡稱“協定或協議”,附國際航運收入免稅清單)。同我國簽訂上述協定或協議的國家(地區)的居民的外國公司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貨運收入或所得,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國際運輸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1998〕241號)中明確附加於國際運輸業務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種運輸代理機構取得的代理費。
(二)免稅程序
外國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按《通知》第四條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無論經營多少條航線,均采取壹站式審核程序。具體措施如下:
1.申請人可選擇業務發生地之壹主管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地方國家稅務局作為辦理免稅證明的壹站式審核稅務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理《外國公司海運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以下簡稱《免征所得稅證明》)。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辦理免稅的,還應當提交納稅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壹站式審核稅務機關收到申請人的免稅證明申請及所附證明文件後,應認真審核居民身份證等證明文件的合法性。國際運輸收入按照協定或者協議的規定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應當及時為申請人開具免征所得稅證明,並在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證明文件上加蓋“免征所得稅證明”印章備查。申請人應當在同壹地區的地方稅務局或者其他地區的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居民身份證》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用於辦理相關事宜。
出具免稅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表格最後壹欄填寫主辦單位名稱和聯系電話,並及時將出具免稅證明的外國公司相關信息報送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根據《協議》,國際運輸收入同時免征營業稅的,申請人應當向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地方稅務局出具免征所得稅證明, 並提交居民身份證證明復印件等證明文件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證明》(以下簡稱《免征營業稅證明》)。
收到營業稅免稅證明申請的地方稅務局應認真核對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之間的《協議或協定》。凡符合“協議或協定”規定可以免征營業稅的國際運輸收入,應及時為申請人開具《免征營業稅證明》,並將《免征營業稅證明》加蓋在納稅人提交的證明復印件上並留存備查。申請人應向其他地區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辦理相關事宜的其他證明文件。
出具免征營業稅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表格最後壹欄填寫主辦單位名稱和聯系電話,並將出具免稅證明的外國公司相關信息及時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主管稅務機關,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經營多條航線的,申請人可向其他業務發生地的地方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出示壹站式審核稅務機關出具的免征所得稅證明復印件或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出具的免征營業稅證明復印件,並提交納稅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文件辦理支付運費免稅手續。
其他地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在《免征所得稅證明》或者《免征營業稅證明》復印件上加蓋本局公章和註明日期,並留存壹份,同時留存納稅人身份證等證明文件復印件備查。
如無特殊需要,首站審核地的地稅局和其他地區的國稅局、地稅局不再審核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證》等原始憑證。
(三)居民證明文件
享受協定或協議項下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申請人,應根據外國公司所在國家(地區)提供以下“居民身份證件”中的任意壹種:
1.外國公司為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稅務機關應在第三欄(居民身份證欄)填寫《免征所得稅證明書》和《免征營業稅證明書》,並簽字蓋章;
2.外國公司為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稅務機關應單獨出具居民身份證明;
3.外國公司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航運部門出具的專門證明;
4.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簽發的香港公司商業登記證原件,香港公司為其居民(格式附後)。如無特殊需要,申請人不再需要提供香港稅務局出具的香港公司居民身份證明。
上述《居民身份證明》自該外國公司為居民的締約國(地區)有關當局簽署之日起三年內有效。三年內,納稅人居民身份發生變化,或者《居民身份證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及時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證件》,並按上述程序重新辦理免稅證明手續。
2.扣繳義務人在國際貿易出口項下向外國公司支付運費時,可憑合同或協議、外國公司發票、提貨單(或復印件)和提貨單清單,以及下列證明文件之壹,從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直接向境外支付。提貨單(或復印件)應退還給扣繳義務人,銀行應將合同或協議(或復印件)、外國公司的發票和提貨單清單保存三年。
(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完稅證明;
(二)可以享受協定或者協議規定的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應當在壹站式辦理所在地稅務機關受理支付運費申請時提交免征所得稅證明和免征營業稅證明;
(3)可享受協定或協議規定的國際運輸收入免稅待遇的,在其他營業場所申請支付運費時,應提交加蓋XX省國家稅務局公章及標註日期的免征所得稅證明復印件,或加蓋XX省地方稅務局公章及標註日期的免征營業稅證明復印件。上述免征所得稅證明的復印件和免征營業稅證明的公章及填制日期不得為復印件。
3.扣繳義務人與外國公司的境外代理機構簽訂合同或協議,間接代理外國公司國際運輸業務的,除提供本補充通知第二條所列證明材料外,凡能提供外國公司對境外代理機構的授權書(或授權委托書)的,經外匯指定銀行核實授權書真實性後,可從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向境外代理機構支付運費。
四、申請人應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寫免稅證明表格。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地在執行中如遇新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