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遠期信用證項下的票據貼現業務中,銀行會要求保留對貼現墊款的追索權;福費廷融資最突出的特點是銀行(或專業貼現商,下同)不要求保留追索權,即“買斷”。
2.遠期信用證項下的票據貼現業務範圍往往僅限於跟單信用證項下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福費廷的融資業務範圍可以是信用證或銀行保函項下的匯票、本票,可接受的票據範圍更廣。
3.銀行在遠期信用證項下的票據貼現業務中,通常只支付票面金額的70%-80%;福費廷融資業務,除了必要的費用,在商業實踐中是全額支付的。
4.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匯票貼現業務通常對合同金額和期限沒有嚴格要求,更大程度上屬於短期融資;福費廷融資業務適用於價值654.38+0萬美元以上的大額貿易合同,票據期限壹般為654.38+0-5年(部分銀行要求價值50萬美元以上,票據期限不低於654.38+0.80天),屬於中長期融資。
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受益人的遠期匯票後,不立即付款,而是先承兌,待匯票到期後再付款的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可分為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和公司承兌遠期信用證。
銀行承兌信用證是指由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另壹家銀行開立的信用證。使用本信用證時,出口地議付行壹般對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要求的遠期匯票和單據進行審核,然後送至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的分行或議付行所在地的代理行承兌;如果沒有這樣的分行或代理行,議付行也可以將匯票和單據送交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承兌。承兌後,付款到期。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其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兌遠期匯票後,將留下單據並退回匯票;在票據到期前,受益人或議付行可將退回的承兌匯票貼現至當地貼現市場,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即時收到現金;如果當地沒有貼現市場,可以向承兌銀行要求貼現,也可以等到票據到期日再向承兌銀行換錢。
交易者承兌信用證是壹種信用證,其發行人是遠期匯票的受票人。遠期匯票需要由發行人承兌,但發行人到期的承兌和付款仍由開證行負責。實盤承兌匯票也可以貼現,但貼現條件比銀行承兌匯票差,所以受益人壹般不願意接受實盤承兌信用證,要求銀行承兌信用證。
兩種承兌信用證都可以有利息條款,利息條款是受益人向開證人提供的壹種金融便利。
見票即付的假遠期信用證,是指買賣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原規定即期付款,但證書要求出口商開出遠期匯票,同時在證書中寫明遠期匯票可以即期議付,由付款行負責貼現,貼現費和延期付款利息由開證人承擔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出口商來說還是全額即期付款的信用證;但對於見證人來說,它是壹種長期付款的信用證,所以又叫“買方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願意使用假遠期信用證是因為:壹是可以利用貼現市場或國外銀行資金解決資金周轉不足的問題;二是擺脫進口國外匯管制法規的限制。
至於我們是否接受國外的假遠期信用證,關鍵要看信用證中是否寫明以下三項內容:壹是出口商的遠期匯票由付款行保證貼現;其次,貼現費用和逾期付款利息由發行人承擔;第三,受益人可以立即收到全額付款。同時具備這三項是可以接受的,否則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