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奧爾森困境,表達了集體行動的壹個悖論,即“由理性個體組成的大群體不會為了集體利益而行動”。公共服務的供給和管理關系的維持將建立在壹個不斷叠代的博弈基礎上。公共政策的質量水平、鄉鎮政府的博弈技術、領導個人的執政藝術、普通民眾的服從程度,都構成了地方治理秩序的壹種功能。
奧爾森認為,無論是小團體還是大團體的成員,他們在任何時候都在理性地追求最大的個人利益。但在大群體中,群體成員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結果不會促進公共利益。他從集團成員之間的利益矛盾、公共利益的本質、大集團的組織成本三個方面做了詳細的分析。
首先,雖然同壹個群體的成員有著相同的目標和利益,但他們之間存在著深刻的利益沖突。在大群體中,這種利益沖突往往大於利益的壹致,嚴重阻礙了集體公共利益的實現。
其次,公共利益本身的性質使得大集團極難擁有真正的集體利益。奧爾森指出,“經濟學家通常將政府提供的* * *共同利益或集體利益稱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公共財政研究中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概念之壹。在這裏,我把* * *相同的、集體的或公共的* * *利益定義為這樣的利益:在壹個由X1…、Xi…Xn組成的群體中,如果Xi享有,那麽這個群體的任何其他成員不可能不享有。”換句話說,公共利益就是沒有為此付出代價的人可以享有的那種利益(非排他性)。公共利益的性質決定了大群體中任何壹個個體的努力“對他所在組織的情況影響不大,無論他是否對自己的組織做出了貢獻,他都可以享受到他人的努力所實現的收益。”這鼓勵了大群體成員的分配努力“搭便車”。因此,大群體不可能自發實現集體利益。
最後,大集團的組織成本也阻礙了他們促進自身利益。奧爾森認為,任何必須組織起來才能獲得集體物品的群體都會發現,無論它獲得多少集體物品,都必須滿足壹定的最低組織成本。組的數量越多,這些最小成本就越高。
奧爾森這樣爭論道:
第壹,群體越大,促進群體利益的人得到的群體總收入的份額就越小,有利於群體行動的報酬就越少,這樣群體即使能獲得壹定數量的集體物品,其數量也遠低於最優水平。
第二,因為群體越大,任何個體或群體成員的任何(絕對)子集所能獲得的總收入份額就越小,他們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入就越少,不足以抵消提供哪怕是少量集體物品的成本。
第三,群體成員數量越多,組織成本越高,因此在獲得任何集體物品之前需要克服的障礙就越大。
由於這些原因,越大的集團越不可能提供最好水平的集體商品,如果沒有強制性或獨立的外部激勵,大集團壹般不會為自己提供哪怕是最小數量的商品。
對於小團體,奧爾森也不抱希望。他認為,雖然小群體可能有集體利益,但他們內部是不平等的,在小群體中不僅很難實現集體利益的最大化,而且還存在令人驚訝的“少數人剝削多數人”的傾向。
因此,奧爾森揭示的“集體行動的邏輯”實際上是在解釋“集體行動的困境”。它被命名為“奧爾森的困境”。“奧爾森的困境”在奧爾森的著作《國家興亡的起源》(1982)中已經有了較為簡潔的表述。
奧爾森特別強調了群體成員在“奧爾森困境”中的作用。他用下面的形式解釋它:
設集體收益的成本C是提供收益的水平T的函數,即C=f(T)。
壹個群體效益的總值Vg不僅取決於水平T,還取決於群體規模Sg,而Sg又取決於群體中個體的數量及其對效益的貢獻,即Vg=TSg。
群體中每個個體分享的收益為Vi,其在總收益中的份額為Fi=Vi/Vg,所以Vi=FiTSg。
c視為個體參與群體行動的成本,T為個體參與的程度。所以個人從集體利益中得到的凈收益是AI = VI-C .顯然,AI隨著t的變化而變化.因此:
dAi/dT=dVi/dT-dC/dT
Ai最大時DAi/dT=0。
因為Vi=FiVg
並且dVi/dT=Fi(dVg/dT)。
所以Fi(dVg/dT)=dC/dT。
可以看出,當集體利潤率(dVg/dT)大於成本增加率(dC/dT)且其倍數等於集體利潤與個人利潤之比(1/Fi=Vg/Vi)時,個人分享的公共福利最大。因此,奧爾森認為,Fi越小,個人利潤越小;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加入群體的個體越多,Fi就越小。
此外,奧爾森還從兩個方面強化了“奧爾森困境”。
第壹,群體成員越多,越不可能正確地同比例分攤集體商品的收益和成本,搭便車的可能性越大,離上述優化水平越遠。
第二,群體越大,參與集體行動討價還價的人就越多,所以討價還價的成本會隨著群體的擴大而增加。
因此,大集團比小集團更難為集體利益采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