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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是建立對專業投資人才的有效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基金運作水平和效率,實現投資者利益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範圍和投資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權投資是壹種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因此對每個項目的投資範圍、投資方式、投資比例的限制尤為重要。但由於投資和投資方式的復雜性和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範圍,實踐中往往采用“負約束”來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比如約定對壹個項目的投資不超過認繳出資總額的20%,投資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的銀行貸款不超過認繳出資總額的40%。

2.管理費用和運營成本的控制

在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方式:壹是管理費包含運營成本。優點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控制成本。目前國內很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了吸引資金,都采用了這種簡單的方式。二是管理費單獨分攤,有限合夥的經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作為成本收取,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金額通常是按照所管理資金的壹定比例提取0.5%-2.5%,提取方式可以是季度、半年度、年度。

3.利益分配和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可以靈活約定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壹般來說,對於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可以按較低比例享受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以享受更高比例的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作為對有限合夥人的報酬所享有的比例越高,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益地執行合夥事務。在國內實踐中,壹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了吸引投資者,往往采用“優先回收機制”和“回撥機制”來保證普通合夥人能夠享有有限合夥人回收投資後的利潤分配,以保證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利益壹致。

(1)關於“優先恢復機制”

所謂“優先投資回收機制”,是指在基金到期或某個投資項目清算時,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分配前,必須首先確保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到最低收益率。例如,您可以同意以下收入分配方法:

首先,有限合夥人拿回投資於基金的所有投資;

其次,計算內部收益率。IRR低於8%的,全部投資收益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按出資比例享受收益。

再次,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低於8%的部分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高於8%的部分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余80%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果IRR高於10%,則10%以內的收益按前述原則分配,高於10%的收益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余75%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調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從收到的管理費和投資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壹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資金或部分投資項目虧損或未達到最低收益時,彌補損失或彌補收益的機制。比如某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留存40%的收益,在基金虧損或未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彌補收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優先投資回收機制”還是“回撥機制”,都反映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籌集資金時的困難,以及為了吸引資金而在利益分配上做出的妥協和讓步。

4.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方式以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成立後,仍可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加入;壹般來說,有限合夥人的準入是由普通合夥人決定的,但會設置壹些限制條件,例如,將新的有限合夥人限定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和相應的資本要求。此外,還需要明確新聘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法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出,實踐中,合夥協議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不能退出。

為了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穩定性,通常限制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出資的轉讓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托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轉讓的方式。“委托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托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普通合夥人協助轉讓的方式。壹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時,普通合夥人要求繳納壹定的費用,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率低,比如可以是65438+轉讓出資額的0%,委托轉讓的手續費率高,比如可以是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壹定的轉讓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向合夥企業轉移出資。收取的費用可以視為合夥企業的收入。普通合夥人提供中介服務的,還可以提取壹定比例的中介報酬。

5.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

在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需要防止普通合夥人侵害合夥企業的利益。除了本文件中已經闡述的約束機制,還有以下針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措施:

(1)對關聯交易的限制有限合夥協議禁止普通合夥人從事關聯交易,以及單獨或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經全體合夥人大會批準。但是,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募集新資金的限制可以保證普通合夥人有足夠的註意力開展合夥企業的業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壹般會限制普通合夥人再次融資的速度。

(3)遵循基金的投資限制。

私募基金為了防止普通合夥人基於自身利益客觀地投資或退出項目,限制普通合夥人用基金投資或退出基金。

(4)定期報告基金運作和財務狀況的制度。

對於題目,私募基金要求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定期向有限合夥人報告,有限合夥人有權查閱、復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有權取得投資項目的估值報告。

6.次級合夥人應首先承擔損失機制。

壹些私募基金為了滿足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偏好,規定由普通合夥人或者相關的有限合夥人作為分合夥人,以其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額先行承擔損失。例如,其承擔風險的方法如下:

首先,次要合夥人以向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承擔虧損;

其次,初級合夥人的出資不足以承擔虧損的,由其他合夥人按照其出資份額分擔。

7.委托管理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合夥事務壹般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但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將合夥事務委托給第三人。目前,由於中國尚未放開外國投資者參與設立合夥企業以及外匯管制對資本項目的限制,外國投資者以普通合夥人身份直接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壹些障礙。因此,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取普通合夥人的利潤,是壹種靈活的解決方案。

普通合夥人將合夥企業事務委托給第三人的,應當符合合同法關於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然而,在合同法的背景下,委托管理機制有以下缺點:

壹是委托關系隨時可以解除,法律關系不穩定。但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基金管理公司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投資失敗的法律責任,比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要輕,限制性也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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