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企業公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企業公章)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執照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範圍必須經過批準的,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註: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經營範圍變更登記,適用本準則。
2.《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證明書》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站下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索取。
3.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紙。
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企業簽字,或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名。
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和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或者許可證的復印件;
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公司經營許可項目的,公司可憑分公司經營許可項目的批準文件和證明申請增加相應的經營範圍,但在申請增加經營範圍後應註明“(限XX家分公司)”字樣。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範圍必須經過批準的,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註:1。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2.《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書》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站下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索取。
3.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紙。
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公司簽字,或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名。
4.以上涉及股東簽名的,自然人股東由其本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登記機關)辦理本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受委托的備案登記機關不得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機構必須具備備案登記所必需的固定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持和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與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網絡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登記網絡”)連接的相關設備。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登記機關,商務部可出具書面委托書,出具由商務部統壹監制的備案登記印章,並予以公開。備案登記機關憑書面委托書和備案登記印章通過商務部備案登記網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對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上述條件、未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備案登記機關,商務部可以撤銷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