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銀行信函和回復的說明
(1)公開發布函件和證書的受理要求。
1.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各種函證形式下辦理回復工作的部門或網點及其聯系方式。
2.郵寄銀行確認函、跟進函,按照有關規定以數字化方式處理銀行確認函和回復函,應視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接受的確認方式。
3.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另行要求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4.銀行業金融機構回復服務收費屬於市場調節價的,應當依法制定並公布不同內容或檔次回復服務的收費標準,以及企業不繳或拖欠費用情況的處理辦法(如有)。
(2)規範銀行詢證函回復印章。
1.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驗證簽名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在銀行開戶時預留的簽名或企業與銀行約定辦理信用證業務時需要蓋章的簽名。
2.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規範銀行問詢函回復印章管理制度,加強回復印章管理,明確回復印章。
3.註冊會計師收到回函後對銀行回函蓋章有疑問的,可以聯系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配合註冊會計師確認回函蓋章的有效性。
(三)加強對答復的審查控制。
1.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回復的檢查控制,提供真實準確的回復信息。
2.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回復處理過程中回復經辦人和業務主管的不相容職責進行分離,處理流程、主管人員核對簽字(含數字簽名)等內控程序應當在銀行內部回復操作記錄中得到體現。
3.人工回復的情況下,回復人員要註意核對銀行確認函的內容和格式,並做好回復。
4.填寫答復時,答復人員應根據真實業務情況填寫,並由答復人員和復核人員簽字並加蓋有效印章。
5.在自動回復的情況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獲得被審計單位適當授權後,配合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第三方機構提供真實準確的回復信息,並建立完整的回復系統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