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QFII壹樣,它也是壹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允許境內投資者在貨幣尚未完全可兌換、資本賬戶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投資境外證券市場。
自2006年4月17日起,我國允許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委托境內商業銀行投資境外金融產品,積極推動QDII開展境外投資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顯示,2006年,* * *批準15家銀行134億美元購匯額度,515家保險公司境外投資額度,1家基金管理公司5億美元境外投資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