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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得七次四次公開內容。

法律分析:1。無貸款轉讓(強制條款或協商協議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2。無存貸聯動(以存款為審批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3。無貸款收費(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介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並收取費用),4。無浮動利息費用分成(將利息分解成費用,變相提高利率),5。不與貸款搭售(與理財、保險、基金等產品強制搭售),6。不上浮到頂(壹般將貸款利率提高到最高限額),以及7。沒有轉移成本(以費用的形式將運營成本轉移給客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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