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規定: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管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確保每筆交易均可重現。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做出統壹要求。
擴展數據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八條?
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等值65,438+0,000美元以上的現金存取業務,應當查驗其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
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當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款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將上述信息保存在匯款憑證或相關信息系統中,並將匯款人的姓名、賬號、住所等信息提供給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
匯款人未在該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以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交易可跟蹤、可審核。境外收款人住所地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以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匯款人姓名、匯款人賬號、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的任意壹項。
匯款人未在辦理匯款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且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戶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交易可跟蹤、可審核。境外匯款人住所地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以登記資金匯出地的名稱。
參考百度百科-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數據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