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商品業務,是指納稅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非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商品業務的規定。妳公司買賣上述金融產品的,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如果妳公司在金融機構購買的產品未售出,但到期支付利息,對妳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