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省級分行是壹級分行,市級分行是二級分行。市以下的縣、縣級市的機構為支行。每個分行都有壹個分支機構,以及幾個分行和儲蓄所。
銀行壹般有總行、分行、支行、支行、儲蓄所等層級設置。
股份制銀行通常分為三級:總行、分行和支行。
總公司主管全國(或全球)業務,壹般選擇在經濟發達城市或區域性中心城市設立;
主要城市(含大城市)只能設立壹個分支機構,以下分支機構可以在同壹城市設立,也可以在異地設立;
進壹步設立異地分公司或同城分公司的,稱為分公司。
支行主要負責部分項目的審批和下屬機構的業務檢查。如:銀行開戶許可證的發放,貸款卡發放的審批等。
具體職責如下:
1.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支持轄區經濟發展。
2、根據授權開展外匯管理,維護區內外匯秩序的穩定。
3.管理分發庫。具體負責人民幣發行資金的撥付、保管、銷毀和核算,商業銀行現金的存取,以及人民幣反假工作的組織。
4.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5.管理國庫。
6.開展金融統計,組織金融經濟統計調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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