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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基本義務

(1)在銀行間即期競價和詢價外匯市場,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連續提供人民幣對主要交易貨幣(含美元)的雙向買賣價格。其中,現貨拍賣市場報價應為有效成交價格,現貨詢價市場報價可以為參考價。做市商可以根據交易對手的信用情況和資金實力,在報價的基礎上與交易對手協商交易價格。(二)在銀行間即期競價和詢價外匯市場,報價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間市場匯率浮動幅度;

(三)在外匯市場誠實交易,不以非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四)嚴格遵守外匯市場交易管理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報送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

(五)每月向外匯局報送本機構交易情況,包括本機構交易量、交易筆數和做市交易情況,及時報告做市報價和交易中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機構和境外母行的重大事件(如信用等級調整)。每季度報告本機構的業務經營、外匯敞口頭寸、資本充足率、交易情況、國際外匯市場走勢分析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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