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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交易銀行應該如何繳納流轉稅?

問:某銀行目前正在發展兩項黃金交易業務。第壹項是代銷實物黃金,只收手續費,不賺差價。黃金公司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寄給買方;第二項是賣出紙黃金,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虛擬黃金,銀行從資本市場賺取差價,不涉及實際交割。這兩項業務涉及哪些流轉稅?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和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五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購進貨物,不征收增值稅;如果同時不滿足以下條件,無論會計制度如何規定,都要征收增值稅。

(a)受托人不預付資金;(2)賣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受托方將發票轉交給委托方;(3)收貨人按照銷售額和賣方實際收取的增值稅(代理進口的貨物由海關收取增值稅)與發貨人結算貨款,並收取手續費。根據上述規定,銀行代銷實物黃金,且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銀行在銷售黃金時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否則銀行賣黃金要交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代理是指委托人辦理委托事項的業務,包括購銷貨物、代理進出口、介紹服務和其他代理服務。1.寄售商品是指代購或代銷商品,按實際購或銷金額結算,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代銷實物黃金屬於提供“服務業-代理業”的應稅服務,銀行收取的手續費應征收營業稅。2.紙黃金是黃金的紙質交易,投資者的交易記錄只體現在個人提前開立的“黃金存折賬戶”中,不涉及實物黃金的支取。盈利模式是低買高賣,從而獲取差價利潤。紙黃金其實是通過投機交易獲利的,而不是投資實物黃金。

紙黃金的種類包括黃金債券、黃金賬戶存折、黃金倉單、黃金提貨單、黃金匯票和大面額黃金可轉讓存單,以及現貨黃金交易中的未平倉交易單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都屬於紙黃金的範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熱、氣。所以紙黃金不屬於貨物,銀行銷售紙黃金不涉及增值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買賣外匯、有價證券、非商品期貨等金融商品的業務。商品期貨不交營業稅。紙黃金不屬於外匯、商品期貨和證券。金融商品也可稱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企業金融資產和其他單位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我們認為紙黃金屬於其他金融商品。《營業稅稅目註釋》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外匯、有價證券或非商品期貨的所有權轉讓。非貨物期貨是指除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因此,銀行買賣紙黃金屬於“金融”營業稅應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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