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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兌換外幣需要什麽條件嗎?

兌入外幣

1.兌入的外幣,應屬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可以自由兌換的外國貨幣。如客戶要求兌換無兌換牌價的外幣時,可征得客戶同意按托收方式辦理,待收妥後按外匯買入價兌付。

2.兌入外幣時,必須認真鑒別真偽,如系偽造的外幣,予以沒收。已經停止流通的外幣,不予收兌。

3.客戶持有的外幣,經確認可以兌入並由客戶填寫“外匯兌換水單”,出示本人身份證後,可根據外幣金額按該外鈔當日買入價折算成外匯兌換券,並在持兌者的外鈔申報單上加註兌換金額和加蓋銀行兌換證明章。

兌出外幣

1.客戶兌換外幣,我行可按經批準的《非貿易外匯申請書》或通知書所列外幣金額按日外匯賣出牌價折算出售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票,並開給“外幣攜帶證”,也可根據客戶的申請兌給外匯匯出境外。

2.臨時入境的客戶兌換後未用完的外匯兌換券,在離境前憑身份證和兌換水單(六個月內有效)、或海關申報單批明的已兌換外幣金額額度內,按照當日外匯賣出牌價兌還原兌換的外幣。如我行無此種外幣庫存,可兌還等值的其他外幣。

若原兌入外幣水單上蓋有“已發僑匯物資供應證”戳記的,則不能兌還原外幣。

3.兌出外幣時,應開給“外幣攜帶證”如系小額外幣亦可在出境證件上批註兌給外幣金額,以便海關檢驗放行。

兌入及兌出的外幣,應定期按幣種分別編制“兌入及兌出外幣日(月)報表,並按移存日鈔買/匯賣的中間價折算,向當地移存行辦理移存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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