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糾紛的案件時,壹般會要求原告提供書面的憑證,在沒有書面憑證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作為證據提交,錄音時不需要第三方在場; 如果有案外人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起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否則妳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
2、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
3、欠條或借貸合同等書面證據
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也就是說,這個證人必須是與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即不能是近親屬好友等。
借條是最有力、最充分的證據,但有充分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