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銀行存款人死亡新規定

銀行存款人死亡新規定

按照存款管理條例規定存款人死亡並且無法定繼承人,經公安機關證明後,該存款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企業所有。

符合條件的已故存款人的繼承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額存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

為進壹步優化金融服務,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儲蓄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經商相關部門,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決定簡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手續。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符合條件的已故存款人的繼承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額存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不再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的若幹規定》(銀發〔1993〕7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80〕銀儲字第18號) 關於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須經公證的規定。

二、適用本通知規定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故存款人在同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余額合計不超過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

(二)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提取申請人同意壹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並在提取後註銷已故存款人賬戶。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上調本條第(壹)項規定的賬戶限額,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

外幣存款按照提取當天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折算。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發行的非存款類金融產品適用本通知關於簡化提取的規定,其本金和收益壹並計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賬戶限額。

非存款類金融產品未到期且無法提前終止,或者無法辦理非交易過戶的,應當在該產品到期或滿足贖回條件後壹次性提取。

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為辦理公積金提取等業務的,應當告知提取申請人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辦理。

四、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應當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壹)死亡證明等能夠證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

(二)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

(三)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提取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五、已故存款人的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應當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壹)死亡證明等能夠證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遺囑;

(三)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提取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提取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必要審查,審查時應當盡到合理謹慎義務。

七、提取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通過提交虛假材料、作出虛假承諾等方式冒領存款,涉嫌犯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相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的內控管理,制定規範的業務流程和操作標準,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及交易資料。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與公安部門、民政部門、公證機構等相關單位的協作,健全信息聯網核查機制,保障存款安全和繼承人合法權益。

十、銀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協調和服務職能,指導會員制定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規範,協調做好相關政策咨詢和金融服務。

十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銀保監會商人民銀行可以調整第二條規定的小額存款的金額標準。

十二、本通知不適用於涉及境外個人的存款提取事項。

境外個人包括持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的港澳臺同胞,持外籍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公民,以及持中國護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證件的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的若幹規定》

第四十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應慎重處理。

(壹)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三)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四)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五)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未與我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 上一篇:壹張銀行卡能接收多少美元
  • 下一篇:銀行外匯管理員職業介紹?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