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辦理移民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壹)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移民轉移的原因;財產收入來源和財產變現的詳細說明等。 (二)由申請人本人簽名的《移民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人情況表》。 (三)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移居外國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中國戶籍註銷證明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
五)申請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如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六)申請轉移財產所在地或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 (七)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辦理第2次(包括第2次)以後資金匯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出具的批準復函、申請人前1次辦理匯出時所在地外匯局核發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以下簡稱“核準件”),向原批準地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核準。 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協議、相關財產權利證明,未經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總金額在等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批。經批準後,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出具批準復函和核準件,申請人持核準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超過上述金額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所在地外匯局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文件,向申請人出具批準復函和核準件,申請人持核準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後,應直接將外匯匯往移民或繼承人居住國或地區申請人本人的賬戶,不得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