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向商務部和外匯管理局申請境外投資企業核準登記。商務部批準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後,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加標註。境內公司取得無註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後,應在30日內向登記機關和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註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境內外公司未辦理股份變更手續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自動失效,登記機關根據境內公司提前提交的股份變更登記申請文件核準變更登記,使境內公司股權結構恢復到股權並購前的狀態。
境內公司在取得未標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外匯登記證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或向關聯公司提供擔保,不得支付轉股、減資、清算等外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