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指未經金融機構許可的企業法人之間或者企業法人與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壹方向另壹方支付壹定金額的款項,要求收款方在約定期限內返還相同金額的款項,同時支付壹定金額的利息或者利潤。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在不高於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時,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
但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外匯拆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