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金是對職工退休後不能再從事勞動的壹種保障。只要單位和職工繳納了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後,只要還活著就應該領取養老金,而不論其在什麽地方。1982年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務辦、中國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出的《關於獲準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勞[198242號)規定,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與國內退休、退職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如果原來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和由民政部門支付的殘廢金,出國定居後也照常發給。這些待遇可以由受委托的國內親屬代領。如果需要寄出國,可以到當地中國銀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兌換成外匯寄出。但是,在享受這些權利的同時,他們須每半年向支付待遇的單位提供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公證機構出具的生存證明書。退休待遇可以支付到退休人員死亡止。去世後,可以按國內標準領取葬喪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還可以領取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或救濟費。值得註意的是,在國外的退休人員,不論定居與否,不再享受國內的醫療保險,但回國看病的,仍可繼續享受。
(2)對類似情況的處理意見。這裏主要涉及退休人員出國後,退休金如何領取的問題。退休人員出國後,退休金壹樣可以領取;但是要按壹定的程序以及盡到壹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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