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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行業對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自查報告刻不容緩!回答壹下,給高分!

2009年煙草專賣法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修訂版(2009年6月29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制品的質量。第二條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雪茄煙、雪茄煙、煙絲和復烤煙葉統稱為煙草制品。第三條國家依法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第四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第五條國家加強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制品的質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第六條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煙草專賣管理,依照本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草種植和煙草制品生產。

[編輯本段]第二章煙葉種植、收購和調撥

種植、收購和分配煙葉的條件

第七條本法所稱煙葉,是指生產煙草制品所需的烤煙和名優曬煙,名優曬煙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未列入曬煙名錄的其他曬煙可以在集市貿易市場銷售。第八條煙草種植應當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廣優良品種。優良品種經國家或省級煙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後,由當地煙草公司組織供應。第九條煙葉收購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下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收購合同。煙葉收購合同應當約定煙葉種植面積。煙葉收購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定價的原則制定。第十條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和價格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草公司及其委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按照煙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收購煙農生產的全部煙葉,不得壓價,並妥善處理因收購煙葉發生的糾紛。第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葉和復烤煙葉的分配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煙葉和復烤煙葉的分配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下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煙葉和復烤煙葉的調撥必須簽訂合同。

[編輯本段]第三章煙草制品的生產

煙草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並、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和註銷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第十三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進行擴大生產能力的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下達超產任務。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銷售情況,需要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卷煙、雪茄煙的,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家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劃,向各省級煙草公司分級、分類下達卷煙產量指標。省級煙草公司根據國家煙草總公司下達的分級分類卷煙產量指標,結合市場銷售情況,向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下達分級分類卷煙產量指標。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在本企業年度總產量計劃範圍內,對不同等級、類別的卷煙生產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章煙草制品的銷售和運輸

煙草制品銷售和運輸規定

第十五條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根據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經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也可以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第十七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卷煙檔次選定部分品牌的卷煙作為代表產品。代表產品的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非代表卷煙、雪茄煙、煙絲的價格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分級標準。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等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第十九條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上播放、發布煙草制品廣告。第二十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批準和登記,不得生產和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第二十壹條煙草制品商標標識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非指定企業不得印制煙草制品商標。第二十二條托運或者托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核發的準運證;沒有運輸許可證,承運人不得承運貨物。第二十三條異地郵寄、攜帶煙葉和煙草制品,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第二十四條個人攜帶煙草制品入境,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從照顧群眾合理需求和制止郵寄倒賣煙草及其制品的原則出發,決定恢復煙草及其制品的郵政服務。具體通知如下:1。各地將從1993 3月1日起恢復煙草及其制品的郵政服務。二、郵寄香煙、雪茄煙以兩件(400件)為限(兩件壹起寄時也以兩件為限)。煙葉、煙絲每件限量5公斤(兩者合並郵寄不得超過10公斤)。三、用戶郵寄煙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壹件,最多不超過壹件。郵電部門要加強收寄驗視,防止多件寄遞或多次寄遞的做法,嚴格郵件包裝,確保寄遞安全。四、各地煙草專賣管理部門要與郵電部門密切配合,加強管理,做好工作。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旅客異地攜帶卷煙限額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慶市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南方特派員辦事處:近期,壹些人利用乘車、乘船、乘飛機出行的便利,大量買賣卷煙,違反了煙草專賣政策,損害了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為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保證旅客正常合理的需求,現通知如下:1 .旅客異地限帶10支國產煙(2000支),5支外國煙(1000支)。兩者之和不得超過十。二、凡因特殊需要承運超限的,應持有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證明。三、請各級煙草專賣局和鐵路、交通、民航、公安、工商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管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按專賣政策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五章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

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五條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必須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本法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煙草專用機械的整機。第二十六條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劃和與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簽訂的訂貨合同組織生產。第二十七條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只能將其產品銷售給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草公司和煙草制品生產企業。

[編輯本段]第六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貿易與合作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管理煙草行業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第二十九條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或者免稅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購銷存計劃和報表。

[編輯本段]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收購煙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非法收購的煙葉;數量巨大的,沒收非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第三十壹條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運輸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並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超過國家限量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第三十三條未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第三十四條無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或者外國煙草制品免稅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第三十五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第三十六條生產、銷售無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或者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以罰款。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非法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第三十八條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第三十九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和準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第四十條走私煙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煙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第四十壹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檢查本法的實施情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稽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稽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和辦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私分沒收的煙草制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購買沒收的煙草制品的,責令退還,並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本段]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本法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1983國務院9月23日發布的《煙草專賣條例》同時廢止。

[編輯本段]煙草專賣法修訂2009年8月27日

(壹)將第三十八條第壹款中的投機倒把罪修改為犯罪。修改為:“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二)將第三十九條第壹款中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和準運證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第四十條第壹款中的“依照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修改為:“走私煙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煙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足以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四)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修改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檢查本法的實施情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稽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稽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五)將第四十二條中的“依照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修改為:“人民法院和辦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私分沒收的煙草制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購買沒收的煙草制品的,責令退還,並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編輯本段]附件:法律相關規定

刑法有關規定第壹百壹十七條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行政管理、投機倒把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壹十八條以走私、投機為主營業務的,走私、投機數額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機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壹百壹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機倒把罪的,從重處罰。第壹百二十七條工商企業違反商標管理規定,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第壹百六十七條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1 .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對刑法有關規定作如下補充和修改: (壹)刑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走私、套匯、投機倒把罪,第壹百五十二條盜竊罪;第壹百七十壹條販賣毒品罪、第壹百七十三條盜竊、運輸珍貴文物出口罪的處罰補充或者修改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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