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牙買加協議》的主要內容
1,浮動匯率制度改革。《牙買加協議》正式確認了浮動匯率制度的合法化,並承認固定匯率制度和浮動匯率制度並存,成員國可以自由選擇匯率制度。同時,IMF繼續嚴格監管各國貨幣匯率政策,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促進金融穩定,縮小匯率波動範圍。
2.促進黃金的非貨幣化。
協議做出了逐步從國際貸款中撤出黃金的決定。還規定:廢除黃金條款和黃金官方價格,成員國中央銀行可以按市場價格自由交易黃金;取消成員國之間以及成員國與IMF之間使用黃金結算債權債務的要求,IMF將逐步處理其持有的黃金。
3.增強特別提款權的作用。
主要是提高SDR的國際儲備地位,擴大其在IMF壹般業務中的使用範圍,並適時修訂SDR的相關規定。
4.增加成員國的基金份額。
成員國的基金份額由原來的292億特別提款權增加到390億特別提款權,增長33.6%。
5.擴大信貸額度,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的融資。
二、牙買加體系的運作
1.儲備貨幣的多樣化。
與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國際儲備結構單壹、美元地位十分突出的局面相比,在牙買加體系下,國際儲備呈現多元化的局面。雖然美元仍然是占主導地位的國際貨幣,但地位明顯被削弱,美元對外匯儲備的壟斷不復存在。隨著兩國經濟的復蘇和發展,德國馬克(現德國馬克)和日元已成為重要的國際儲備貨幣。目前國際儲備貨幣已日趨多元化,埃居也被歐元取代,很可能成為新的國際儲備貨幣與美元競爭。
2.匯率安排的多樣化。
在牙買加體制下,浮動匯率制和固定匯率制並存。壹般來說,大多數發達工業國獨立或聯合浮動,但也有壹些國家盯住自己的貨幣籃子。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大多數都是盯住壹種國際貨幣或壹籃子貨幣,很少有獨立浮動的。不同的匯率制度各有利弊。浮動匯率制可以為國內經濟政策提供更大的活動空間和獨立性,而固定匯率制可以降低國內企業可能面臨的匯率風險,方便生產和核算。各國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開放程度、經濟結構等壹系列相關因素權衡利弊。
3.通過多種渠道調節國際收支。主要包括:
(1)應用國內經濟政策。
作為壹國宏觀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國際收支必然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壹個國家往往利用國內經濟政策來改變國內需求和供給,從而消除國際收支的不平衡。比如在資本賬戶逆差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加息、減少貨幣發行,來吸引外資流入,彌補缺口。應該看到,當財政或貨幣政策被用來調節外部平衡時,它們往往受到“米德沖突”的限制。在實現國際收支平衡的同時,犧牲了其他政策目標,如經濟增長和財政平衡。所以內部政策要和匯率政策協調,才不會顧此失彼。
(2)運用匯率政策。
在浮動匯率制或可調釘住匯率制下,匯率是調節國際收支的重要工具。其原理是經常項目逆差趨於下降,本幣趨於下跌,外貿競爭力增強,出口增加,進口減少,經濟項目逆差減少或消失。相反,當經常項目順差時,本幣升值會削弱進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從而減少經常項目順差。在實際經濟運行中,匯率的調節功能受到“馬歇爾-勒納條件”和“J曲線效應”的制約,其作用往往令人失望。
(3)國際融資。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下,這壹職能主要由IMF完成。在牙買加體系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能力得到了提高。更重要的是,隨著石油危機的爆發和歐洲貨幣市場的快速發展,各國逐漸轉向歐洲貨幣市場,利用該市場更優惠的貸款條件來融通資金,調節國際收支。
(4)加強國際協調。
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以IMF為橋梁,各國政府通過協商就國際金融問題達成* * *認識和理解,* * *將共同維護國際金融形勢的穩定和繁榮。②新興的七國集團首腦會議的作用。西方七國通過多次會議達成共識,共同多次幹預國際金融市場,主觀上是為了自身利益,但客觀上也促進了國際金融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格雷欣定律:最早由托馬斯·格雷欣爵士(英國女王伊麗莎白壹世的顧問)提出。他在1558發表的“劣幣驅逐良幣”的觀點認為,當公眾對某壹部分貨幣供給產生懷疑時,就會囤積“良幣”,並試圖囤積“劣幣”。
格雷欣定律是壹個經濟定律,也叫劣幣驅逐良幣定律。它意味著在雙本位貨幣體系下,當兩種貨幣同時流通時,如果其中壹種貨幣貶值,實際價值高於法定價值的“良幣”將普遍被收繳,逐漸從市場上消失並最終被驅逐出流通領域,而實際價值低於法定價值的“劣幣”將充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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