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經營5000份報紙、5000份期刊、2000冊圖書或者500份以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
3.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5000份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份。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非法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