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WTO有關協議,我國將逐步取消對外資銀行的限制。正式加入時,取消外資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外資銀行可以對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開辦外匯業務。逐步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
加入時,開放深圳、上海、大連、天津;
加入後1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
加入後2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重慶;
加入後3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
加入後4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西安;
加入後5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逐步取消人民幣業務客戶對象限制:加入後2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對中國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
加入後5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對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允許外資銀行設立同城營業網點,審批條件與中資銀行相同。
加入後5年內,取消所有現存的對外資銀行所有權、經營和設立形式,包括對分支機構和許可證發放進行限制的非審慎性措施。允許設立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享受中資同類金融機構的同等待遇;外資銀行可在加入後5年內向中國居民個人提供汽車信貸業務。允許外資金融租賃公司與中國公司在相同的時間提供金融租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