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或者上壹級公安部門。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作出選擇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4.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什麽?
1、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有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以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為受理日。
3.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4.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