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有什麽區別?
1,性質不同,行政訴訟是司法活動,行政復議本質上是行政行為;
2、聽證機關不同,前者人民法院,後者復議機關;
3.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範圍不同,前者僅限於合法性審查,後者是全面審查;
4.審理方式不同,前者當庭,後者筆試;
5、審級不同,前者是兩審終審制,後者是壹級復議原則;
6、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訴訟必須在終審後執行,不服復議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依法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當地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該組織的國務院直接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以同壹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